發放幼兒教育券實施方案
、實施原則
一、實施對象:全國滿五足歲之幼兒,且合於下列規定者:
(一) 以當年九月二日起至次年九月一日止年滿五足歲未滿六足歲者。因特殊原因未依齡托教者,不在此限。
(二) 實際就讀(托)於已立案私立幼稚園、托兒所或其他合法托育機構者。
(三) 具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使用幼兒教育券:
1、公立幼稚園、托兒所之幼兒。
2、就讀已立案私立幼稚園(托兒所或其他合法托育機構)核准班及學生數外超收者,或未立
案私立幼稚園(托兒所)者。
3、每人每學期限領乙次,重讀生及轉學生已領有補助者,不得重複請領。
4、幼兒於學期中途(第一學期於十月十五日、第二學期於四月十五日)後入學者,不得請領。
二、發放金額標準:每人每一學年補助新台幣一萬元,分兩學期發放。
、實施方式
一、幼兒教育券之印製由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視實際情況規劃辦理。
二、家長選擇理想幼稚園或托兒所就讀,再由各園所於審查無誤後,扣抵學費或轉發,第一學期於
十月十五日、第二學期於四月十五日前統一造冊送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審查。
三、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應於當年十月底及次年四月底前,統一填列所轄各私立幼稚園及托兒所五歲幼兒就讀(托)領受幼兒教育券數量動態(以園、所為單位),並以每一學期新台幣伍仟
元標準,製據分別報教育部、內政部請款;並應統一造具幼兒名冊,留存直轄市、縣(市)政
府備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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